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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CFDA曾發布一版注冊管理辦法的修訂稿,一年后重新發布的版本與此前這版相比做出了較大調整和修改。
1、推行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
“國家實行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列入此次修訂稿的總則第六條,成為調整的重點內容之一。2016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MAH)試點方案,指出將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等10省(市)開展試點工作,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是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對促進專業分工,鼓勵藥品創新,提升藥品質量都具有重要意義。
上版修訂稿并未提到相關內容,新版修訂稿指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上市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進行持續考察研究,履行藥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并承擔法律責任。
由于MAH的調整,對于藥品注冊“申請人”的概念也有不同。舊版對其定義為“提出藥品注冊申請并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境內主體或者境外合法制藥廠商”,而新版則是“提出藥品注冊申請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且境內申請人除了藥品生產企業外,符合規定的研發機構也被納入范圍內。
此外,修訂稿對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再注冊申請的要求也列出具體細則。舊版對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藥品注冊批件規定,“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申請延續”。調整后的時間限制有所收縮,“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申請再注冊”。
修訂稿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在5個工作日內對再注冊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需補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說明的內容并要求限期補回,逾期未補的將視為撤回。此外,若出現藥品注冊批件有效期內不能履行持續考察藥品質量、療效和不良反應責任等七種情況,藥品不予批準再注冊。
2、審評審批時限更明確
時間長、流程和手續復雜等一直以來是藥品審評審批過程中企業反映最多的問題。近年來,相關部門增加審評審批人員、優化審評審批流程,為提高效率做出相應調整。此修訂稿就將藥品注冊的受理、審查、審批各環節的時間限制專門列出一個章節。
藥品注冊時限,指的是藥品注冊一般審評審批程序的受理、審查、審批等工作的最長時間,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止審批或者申請人補充資料等所用時間不計算在內,藥品注冊特殊審批程序的時限要求另行制定。
在受理環節,申報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申請人可當場更正,申報資料不齊全或不合法的,受理部門應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視為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藥物臨床試驗申請可在60個工作日內得到反饋,未給出否定或質疑意見的自受理之日起第61個工作日視為同意。申請人向藥品審評機構申請重大變更,自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藥品審評機構否定或質疑意見即可執行。
關于藥品的上市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評,100個工作日完成新藥上市許可全面審評,仿制藥、生物類似藥、傳統藥上市許可申請需120個工作日,需要補充資料的,技術審評時間增加總長不超過原時限的1/3。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修訂稿也對藥品優先審批審批做出規定。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的同時或申請受理后,符合優先審評審批條件的,申請人可提出申請,經審評后納入優先審評。該條內容還指出,“優先審評審批相關規定和程序要求另行制訂”,此前在2016年2月,CFDA已發布過關于解決藥品注冊申請積壓實行優先審評審批的意見,該意見對優先審評審批的范圍和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但一直未出定稿。從當前各層政策文件中對優先審評審批的關注和要求,最終版本的落地和實施似乎不遠。
值得注意的是,對在中國首次申請上市的藥品,申請人使用境外試驗數據申報上市的,應當提供是否存在人種差異的臨床試驗數據。
3、10種不予批準上市情形
在舊版修訂稿中,內容列出審批部門不予批準情形,而在新版內容中強調了不予批準上市許可申請的10種情形:
1、申報資料初步審查結果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或不具備可評價性的;
2、創新藥經綜合評價不具有明確臨床價值的;
3、改良型新藥與原品種相比,不具有明顯的臨床優勢的;
4、仿制藥與原研藥品或參比制劑質量和療效不一致的;生物類似藥與原研藥品或參照藥品質量和療效不相當的;來源于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與傳統應用在處方、生產工藝、給藥途徑、功能主治等方面不一致的;
5、根據現場檢查和、或注冊檢驗結果,判定該申請在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存在嚴重缺陷的;
6、在注冊管理過程中發現申報資料或備案信息不真實或者發現涉及真實性問題申請人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
7、研究項目設計和實施不能支持對其申請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進行評價的;
8、中藥處方藥味中含瀕危藥材,無法保證資源可持續利用的;
9、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應當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
10、其他風險大于受益可能、明顯不具備上市價值的情形。
屬于上述第1、5、6、7、8、9項情況的,藥品審評機構可不再繼續進行綜合評估,作出直接不予批準結論。
4、數據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修訂稿中,出現了前版并未提及的“數據保護”概念。該條內容是對創新藥、罕見病治療藥品、兒童專用藥、創新治療用生物制品以及挑戰專利成功藥品的一項重要利好政策。修訂稿明確規定,相關部門將對相關申請人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行數據保護。數據保護期自藥品批準上市之日算起,在數據保護期內,藥品審評機構不再批準其他申請人同品種上市許可申請,經已獲得上市許可的申請人同意或其他申請人自行取得數據的除外。數據保護具體管理將另行制定。
另外,修訂稿還更加強調風險控制和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新舊版修訂稿均要求申請人定期向藥品審評機構報告新藥臨床試驗進展情況,新版明確,定期報告至少每年一次,于藥物臨床試驗獲批每滿1年后的2個月內提交,藥品審評機構可以根據審查需要要求申請人調整報告周期。重要信息應當及時報告。倫理委員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跟蹤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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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E藥臉譜網(www.y-lp.com)
